职工慰问金支付应符合标准

发布日期:2020-04-21 08:02作者:天长市审计局来源:天长市审计局阅读:字体【  

工会会员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单位工会代表组织、代表单位按照规定的给予一定数额现金或发放一定的慰问金、慰问品,是相关政策法规所允许的。既体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也将激发职工干好本职工作热情。

审计实务中,也发现一些单位,遇有职工生病,家中老人病故等事项,会加大慰问金的发放数量,美其名为关心职工,实则违发了财经纪律。

近期,在对某单位的领导人的审计实务中,发现该单位2017年期间,单位年内有数名职工家中父、母病故,单位均给予每位2000元的慰问金,审计人员凭直觉,认为慰问金偏高。上述做法不符合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皖工办发〔2015〕7号)三、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二)有关奖励、补助、慰问等支出第6条、对发生困难的会员个人及家庭发放慰问金,参照本地、本行业规定的标准。各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经费状况制定明确的发放标准,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的规定。2018年后,当机关工会与机关经费分账核算后,出现该年又出现了某某职工家中父、母病故后,单位采取变通方式,在工会经费中列支1000元慰问金,在机关经费中列支1000元慰问金做法。上述行为与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工发〔2018〕3号)第八条第四款“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的规定相违背。

在另一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作为某部门的所属二级单位,在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生病住院期间,代表单位送上一些慰问金。审计认为一些二级单位的领导,在其上级主管领导生病住院,代表单位送上一些慰问金,表示对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尊重,也无可厚非。但实际操作时,二级单位领导给予生病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给予3000元的慰问金,而本单位职工生病住院时,却发给500至1000元的慰问金。审计认为,慰问上级生病住院领导慰问金过大,名为代表单位看望上级生病领导,则有借慰问之名,慷国家单位之慨,行个人行贿之实,公私不分,以达到个人私欲之嫌了。

笔者建议,各级各类对单位职工慰问金支付应符合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得超出规定数额上限;更不得出现用公款慰问之名,公私不分,以达到某些私人之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