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进行财务核算

发布日期:2020-05-08 08:36作者:程年生来源:天长市审计局阅读:字体【  

在审计实务中发现,某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并具有行政处罚职能,且每年的行政处罚罚款收入多在数十万元,审计期间,罚没收入均未在单位会计进行财务核算。

据了解,该单位处理方法是,每年每月会计人员都会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局,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到账的金额回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银行到账的金额回单订入违法案件处理卷宗。其中,一些违法罚款案件因当事人种种原因,未能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时间缴款时,导致当年的处罚决定在下年度执行到位;对无正当理由拒缴罚款,也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罚款时间迟于决定书要求的缴款时间,但最终都会将罚款收缴到位。有的将来年收到的罚款单据装订到当年的违法案件处理卷宗,以示结案。做到收缴的罚款收入最终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持一致。

笔者认为,该单位对于罚没收入,没有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的规定。

审计部门向该单位指出了这一问题后,要求其对罚款收入未进行核算问题,立即整改,进行会计核算。该单位欣然接受,做到立审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