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审办〔2019〕67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审计局:
现将《滁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审计局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包括本级各部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能科室,切实履行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职责。
第四条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并推动落实;
(二)指导和监督审计监督对象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指导县级审计机关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方式主要有:结合日常审计的监督评价、专门监督检查和专项指导交流等。
结合日常审计的监督评价是指各业务科室开展日常审计项目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或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评价内容。
专门监督检查是指同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成效等方面,实施专门的检查。
专项指导交流是指同级审计机关针对内部审计实务需要,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指导员对接服务、参加统一组织项目等方式,指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与价值。
第六条 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是否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直接分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情况。对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单位,检查是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配备足够职业胜任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是否按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职责是否履行到位,能否在纠错防弊、保障科学决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是否督促审计整改与审计建议落实。
第七条 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评价档案,并据此确定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与方式。对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工作水平较高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同步审计,聘请内部审计人员进入审计组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且未整改的审计结果,同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可直接利用。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同级审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 市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并列入对下级审计机关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能科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