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发布日期:2022-04-15 15:44作者:夏天程来源:全椒县审计局阅读:字体【  

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在提高行政监管质效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赋予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巨大的权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行政权力也是如此,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结合笔者参加的某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此文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裁量不公。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可能存在偏差,超范围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裁量结果显失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部分执法人员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规定的错误理解,在办案中将积极配合检查、及时上缴违规物品和罚没款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拥有对于同类案件做出不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力,这往往会导致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受到当事人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的影响,甚至出现因利益诱惑作出不当裁决的情况。

二是处罚创收。部分执法部门因执法人员数量众多,经费不足,将财政罚没收入返还作为单位经费收入的重要来源,给一线执法人员下达罚没任务,使得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以罚代管,顶格甚至加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拖延履责。部分行政职责的履行期限在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在履行时间上有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行政效率不高,对于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职责,可能也会出于非必要的目的,拖到到期前才履行,这都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对策:

一是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灵活性较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执法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执法主体应引导和鼓励执法人员学法懂法,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积极完善裁量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各级地方政府针对行政执法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方面难免存在差异之处,执法多据的情况给执法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相关部门应统一裁量基准,结合发现问题弥补缺陷,细化条文内容,提高可操作性,将裁量权的使用限定在可控范围内。

三是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往往达不到明显效果。应将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纳入监督主体,积极探寻合理的监管体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性,完善错案追究机制,并对监督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滥用职权人员严肃处理,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