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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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

    《滁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滁州市审计局

                                                                          2023年8月15日



    滁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经过局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并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之前,对审计业务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未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出具正式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原则上根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召开,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并通知参会人员。

    审计业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副县级以上干部,审理、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涉及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参加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原则上由主审汇报报告代拟稿,主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代为汇报,审计组其他成员不少于1人参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同志)主持,受指定主持人的,应当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召开情况。

    第四条  审理部门审理结束后,填报《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批表》,向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批准后审理部门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审计报告审议稿等相关电子资料通过内网传送给局领导班子及参会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议程如下:

    (一)审计组主审(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除外)等结果类文书(送审稿),提出需要重点讨论审定的事项;

    (二)审理人员发表审理意见或建议,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局领导班子成员等逐一提出个人意见或建议。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实施部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

    审理部门对业务会议全程记录,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起草,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一式两份,一份由审计组存入审计项目档案,一份由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单个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由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对参会人员发表的不同意见和分歧及表决结果、决定应详细记录。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审计组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第八条 审计(调查)报告(审议稿)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对问题定性需要进一步研究核实的、问题定性有变动的事项,审计组要认真研究有关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及时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调整报告内容的,审计组应出具书面审批单(附件),经分管领导复核、审理部门审理、总审计师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作为调整审计报告内容的依据材料归入审计档案。

    审计组对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应及时完整贯彻落实。

    第九条  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密,不得将会议讨论内容向外泄露。

    第十条  审计组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私下进行处置,规避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程序的;

    (三)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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