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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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滁州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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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业务骨干的作用,培养年轻干部,促进审计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受聘担任本局审计实务导师的审计干部,对45岁以下未达到所在岗位业务技能要求的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使指导对象基本能够担任所学审计项目类型主审,全面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四条  审计实务导师须具备以下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连续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审计业务能力强,审计业务成果较为突出;

    3.具有较强的沟通和指导能力。

    第五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程序

    1.各科室推荐,或者本人自荐;

    2.办公室审核;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4.颁发审计实务导师聘任证书;

    第六条  指导关系的确定

    个人申请,办公室提出结对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指导关系,并签订《滁州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指导责任书》(附件1)(一式三份),实务导师、指导对象和办公室各一份。

    第七条  实务导师的职责

    1.结合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指导目标,制定年度指导计划。

    2.传授审计经验和技能,帮助指导对象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3.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任务、审计案例教学和审计实务咨询任务。

    4.其他与审计实务导师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  实务导师的权利和义务

    1.提出选择、调换和中止指导对象的建议。

    2.根据指导对象在指导期间的审计任务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3.检查指导对象的业务工作。

    4.向分管领导汇报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情况。

    第九条  指导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局里安排的审计实务导师进行的指导。

    2.接受审计实务导师业务指导和检查。

    3.在指导期间和期满时,接受组织考核。

    4.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十条  指导内容和要求

    审计实务导师应循序渐进,因人施教,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指导:

    1.审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

    2.审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审计技术和方法;

    4.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

    5.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6.审计职业道德;

    7.其他与审计工作实务相关的内容;

    要求指导对象能够扎实掌握常用审计技术方法(含计算机技术)及法律法规,独立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底稿,规范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撰写审计信息、审计专报等。

    第十一条  考核

    1.指导期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互评的方式,进行量化评分考核,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分别填写《滁州市审计局审计实务指导对象考核表》(附件2)和《滁州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考核表》(附件3)。

    2.考核排名靠前的导师,将授予优秀审计实务导师称号,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工作量及指导成效给予适当指导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的考核结果和年终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调配、提升的依据之一,在参加审计人才选拔、外出培训时,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第十三条  指导期间期满,指导对象要对接受导师指导情况和本人业务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审计实务导师要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情况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务导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局安排的指导对象,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计实务导师职责的,经党组会议决定,解除聘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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