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5 09:01   作者:滁州市审计局    来源:滁州市审计局    阅读: 次   字体:[] [] []

为完善市本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滁政〔2010〕131号)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创建安徽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公交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满足市民对城市公交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分区建设原则。各类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按照分区属地原则建设。琅琊新区、南谯新区、经开区、苏滁产业园的各类公交基础设施,分别由各区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公交企业使用;主城区的各类公交基础设施由城市公交负责建设,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财政补贴范围

(一)公交运营价格补贴:对公交企业线路运营价格给予补贴。

(二)车辆购置补贴:对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新购置的车辆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优惠乘车补贴: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特定对象乘车给予财政补贴;对现役军人军属(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乘车给予财政补贴。

(四)南京公交延伸补贴:对南京公交线路延伸至滁宁公交换乘中心增加的运营成本给予补贴。

三、财政补贴标准

(一)公交线路补贴。对经市交通部门批准运营的公交线路,实行运营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0.83元/公里。

(二)车辆购置补贴。对城市公交新增和更新需购置的车辆,市财政按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的80%给予补贴;对城际公交新增及更新需购置的车辆,市财政按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的40%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优惠乘车补贴。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持优惠卡乘车,对现役军人军属(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持拥军卡乘车,根据公交企业IC卡收费管理数据和优惠额度给予财政补贴。春秋季敬老卡、爱心卡、拥军卡和学生卡分别按0.8元/次和0.5元/次补贴,冬夏季均按1元/次补贴。

(四)南京公交延伸补贴。南京公交企业延伸至滁宁公交换乘中心的线路,根据延伸实际增加的营运成本给予50%补贴。补贴数额以南京方面“经审计的营运延伸公里数×当年每公里经审核的成本”为准。

四、预算与资金管理

(一)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市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依据,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

(二)市财政部门审定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后,应将补贴资金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并通过统筹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落实资金。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三)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线路审批、运行里程、采购(工程)合同等资料,其中车辆采购必须符合新能源车辆及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相关规定;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决算审计等制度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线路补贴、政策性优惠乘车补贴按季预拨,次年一季度内结算;公交设施建设资金原则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根据决算审计报告办理结算;车辆购置补贴按照政府采购交易文件、相关合同据实支付。

五、监督考核

(一)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设施建设和车辆购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质量监理制度和决算审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二)市财政、交通部门要严格审核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滁全、滁来、滁乌等城际公交覆盖的县(区)、乡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各县(区)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城际公交使用。

(二)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公交企业覆盖的全椒县、来安县、南谯区、琅琊区、经开区、苏滁产业园境内的线路运营价格补贴依照本办法执行。全椒县、来安县按行政区划内实际营运公里数承担运营价格补贴资金,南谯区、琅琊区、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按照土地出让范围界线承担运营价格补贴资金。

(三)城际公交新增及更新需购置的车辆,全椒县、来安县、南谯区、琅琊区按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的40%予以补贴,补贴数额按照线路运营里程比例进行分摊,由市财政统筹各县(区)安排。

(四)需提供特殊定制服务的企业单位,可与公交企业自行商定,采取定单式服务,相应的成本费用由接受定制服务的企业单位承担。

(五)为确保公交企业正常运转,经市政府批准,对特定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六)本办法自2018年起实施。